房地產名詞介紹-交易篇 

 

【一般委託】

係指所有權人(屋主)可以委託一家以上的仲介銷售房屋,除了仲介外,自己也可以自行銷售

房屋。

  

【專任委託】

係指所有權人(屋主)僅委託一家仲介銷售房屋,除委託的仲介外,任何人(包含所有權人)都不

得自行銷售房屋。

 

【不動產說明書】

房仲公司對所銷售之房屋製作的說明書,內容包含謄本、地籍圖、使用分區證明、增值稅、

建物現況、周遭環境等資料之說明。

 

定型化契約】

依照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的規定,定型化契約是指「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

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。」

「定型化契約」的名稱,學者的說法並不統一,除稱為「定型化契約」外,也有叫做「附合

契約」、「標準契約」、「一般契約條款」、「普通契約條款」、「標準契約條款」、「契

約標準格式」等。

 

【斡旋金】

房地產交易由於金額龐大,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,仲介公司近年發展出

斡旋金」制度,就是當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,而出價與屋主願意的價格有所差距時,為顯

示買方之誠意,仲介業者通常會要求買方提出一筆「斡旋金」,以便與屋主進行議價。

 

【要約書】

即消費者在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時,除了支付斡旋金以外,亦可只簽立要約書給仲介公司

而不必支付任何款項,而仲介公司便依據此份要約書和屋主議價。若屋主同意買方之價格及

條件後,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。

 

【買賣不破租賃】

於租賃期間,出租方將服屋出售給第三者,其租賃契約對買方(新屋主)仍屬有效,不得以

契約無效為由要求承租方搬遷。

 

【履約保證】

就是由銀行出面當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,將所有買賣雙方的交易款項均需存放在銀行的專戶

中(扣除5%(50萬元以內)的訂金可由屋主取走外),其餘款項需等到交屋當天完成所有手續後

再由買賣雙方一手交錢、一手交權狀,以保障買賣雙方買賣價金的安全。

 

【土地增值稅】

土地增值稅係我國平均地權制度中獨特的稅制之一,其建立基礎為照價徵稅、照價收買及漲

價歸公「地權平均、地利共享」。

 

【物之瑕疵擔保責任】

係指賣方對其所售出之房屋,負有擔保其權利及屋況無瑕疵及缺失之責任稱之為物之瑕疵擔

保責任。

 

【契稅】

「契稅」,為財產稅與地方稅的一種,係指當建物所有權因發生買賣、贈與、交換或分割等

移轉行為及設定典權,或因佔有而取得所有權時,依法需由取得人按契約所載價額,向主管

機關申報核課建物契約稅。

 

【完稅】

係指稅單核發後,即由承辦代書通知買賣雙方,完成稅款繳交,買方並於此時給付第三期款

之程序。

 

【房屋稅】

「房屋稅」,係指能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改良物均需課徵的財產稅。

 

【地價稅】

「地價稅」,係指舉凡已規定地價之土地,除已依法課徵田賦稅外,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之土地

均應課徵地價稅。

 

 

(資料參考:網路、小編)

 
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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